发布时间:2022-06-12 07:00:03 文章作者:知网小编 www.bear18.com
1 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[1]。 刑法只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到调控范围。 也就是说,只有这种侵害的量达到一定的程度,才可能被刑法所调控,才具有刑法的可罚性。 否则就是边沁所指出的应免于惩罚的情形之一:“惩罚无理由,即不存在要防止的损害,行动总的来说无害。 ” [2]目前,我国的学术剽窃行为若被犯罪化,就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,并且只有这种危害性要达到相应程度,才具有将其纳入刑法调控范围的正当性。 1.1 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学术剽窃行为控制水平不宜过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