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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6-27 01:00:27 作者:知网小编 来源:www.it54.cn
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。 实践中,施行本款应注意以下问题:
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“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,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,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” 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,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,做到“纪法双施双守”,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第三十条是关于党员被依法留置、逮捕后中止其党员权利的规定,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。 第一,中止党员权利,是指有关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,对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、逮捕的党员,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等情况下,暂时停止其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