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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10-29 01:03:07 作者:知网小编 来源:www.it54.cn
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,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,根据被举报人申请,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等。 调查处理过程中,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等行为的,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,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,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前提,也是较为容易实现的目标。 但教学科研人员、学术共同体乃至社会各界真正建立起对学术道德的信仰,才是问题的根本。 学术研究的底线是学术道德,学术研究的红线是法律规范。
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,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,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。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,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、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。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,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,载明以下内容: